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产。问:

(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已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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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承法,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第17条(遗嘱的形式要件)、第18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第19条(保留必留份原则)。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保留必留份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立遗嘱人不得违反,即便遗嘱中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分割遗产时,这部分遗产也要强行分出。

更新时间:2021-12-16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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