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供货商王某为了可以获得独家供货权,向该国有企业采购主管丁某提供了一款“特别定制”的理财产品:丁某购买10万理财,每月可以获得5万的利息(至案发丁某共收利息50万)。丁某儿子出国读书需要用钱,便与王某商量,让王某按正常价格(100万元)提供一批残次品,双方获利三七分(王某三成,丁某七成)。王某交付货物后,丁某以在仓储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受损为由向企业申请报废,成功蒙混过关。由于国企每年和王某结一次账,王某便用个人财产提前给了丁某70万。但不出一个月就因他人举报而案发,王某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丁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2)分析王某的刑事责任。
(1)丁某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丁某是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取王某贿赂,为王某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2)王某构成贪污罪(未遂),与丁某是共同犯罪,王某还单独构成行贿罪。丁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丁某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有财产,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二者并未实际取得国有财产,尚未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王某起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王某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犯罪事实,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