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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本罪的主体可以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
  • B.本罪的索取型的行为不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C.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D.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既遂,不需要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C
本题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中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A选项正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不管是索取型的行为还是非法收受型的行为,均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点与受贿罪不同。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将职务行为与财产结成不当关系的特点,因此成立本罪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已经收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还必须至少同时具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需注意的是,本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D选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1-12-18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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