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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B.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路程才找到一所简陋的医院,乙不治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C.甲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在方圆百米外设立多处警示牌,乙钻电网触电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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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D
本题解析:

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并且由于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所以即使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法硕考试坚持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因此大多数情况下都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不能走向极端。甲重伤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介入了医院发生火灾这一极端异常的因素,所以切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应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遭遇被害人特异体质或者遭遇恶劣环境发生危害结果,并不存在介入因素,因此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二行为与被害人自身行为相遇导致结果,通常情况下认为因果关系链条没有中断,因此认为有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形下,应认定每一行为都为结果发生提供了原因力、作用力和影响力,因此认为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在法硕考试中,同学们只需要记住两个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例子,举一反三其他情形一般都认定有因果关系即可。例一:甲窃得乙钱包后逃跑,乙追赶甲的过程中被车撞死。例二:甲殴打乙致伤,乙在乘救护车去医院途中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亡。

更新时间:2021-12-0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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