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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伪造公文用于诈骗活动。甲的行为属于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着类型化的牵连关系。甲以招摇撞骗为目的,实施了伪造公文和招摇撞骗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招摇撞骗罪,这两个罪名之间有着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