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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阅读以上材料,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3)《晋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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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3)《晋律》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律首,进一步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1-12-22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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