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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属于1939年陕甘宁边区规定的离婚条件( )
1939年陕甘宁边区规定的十条离婚条件有:有重婚行为者;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与他人通奸者;虐待他方者;以恶意遗弃他方者;图谋陷害他方者;不能人道者;患不治之恶疾者;生死不明过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