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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 )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1)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年满45周岁。因此选择ABD。此外,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为:年满40周岁,在香港或澳门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为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基本法》无此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