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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理解,错误的是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不是英美法系,因此D选项错误。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之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