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登记”、“交付”和“依照法律规定”?
(2)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说明物权公示原则的意义。
(3)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1)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属于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即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交付即动产交付,是指权利人将动产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事实。
②“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是指除本条规定之外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的其他相关规定,其次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除物权法之外的其他相关法律有关物权公示的规定。
(2)物权公示原则的意义在于:
①使社会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减少交易纠纷,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3)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密切:物权变动采取公示原则,即便物权事实上进行了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式,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①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②物权变动的方式就是物权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