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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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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可以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广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的作为责任,以及因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不作为责任。狭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仅指因未能避免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直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作出规定的只有第36条,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36条第一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36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条款”,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害人发出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显然借鉴了美国DMCA中的“通知——删除”程序,但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侵权通知包含的内容和发出通知的程序等并没有给出可操作 性的规定。[2] 第二种情形是36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条款”,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因为从“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之时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就具有了共同的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扮演着帮助侵权的角色。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是“知道”,核心要件为“过错”,承担的法律后果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1-12-02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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