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2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5月10日,丁公司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丁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将该车交付给庚公司。 问: (1)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对于该汽车的拍卖价款,戊公司的抵押权和庚公司的质权哪一个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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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2012年4月5日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3)戊公司的抵押权于2012年4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优先。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更新时间:2021-11-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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