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4) 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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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张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1-12-09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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