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上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某一特定的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民事主体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商品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和股权等财产流转。 财产的所有关系主要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财产享有的安全,为静的安全,这种安全主要由《物权法》等来保障。财产的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是动的安全,是交易的安全,几乎所有的民法都调整财产流转秩序,最为重要的是债和合同法。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保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 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内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