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后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小提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1)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是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了丙;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小提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小提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甲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