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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和“优先受偿”?

(3)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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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②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④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2)“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押权实现条件的成就情形等。“优先受偿”是指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到清偿。

(3)抵押合同在未经登记时的效力应作如下认定:

①不论是动产抵押合同还是不动产抵押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抵押合同本身并不需要登记,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②对于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以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但该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更新时间:2021-12-10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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