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
国家所有权即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这些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犯国有财产的义务。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的主体,但是国家在行使其权利时,其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是可以分离的。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在行使所有权时,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国有财产的所有人。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它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国家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集体组织、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使用,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国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本身在行使国家所有权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