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才得以设立的原则称为
法人设立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 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公司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 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由于特许设立主义对法人设立的限制、干预过于严格,因此当前除对公法人或者某些特别法人的设立采用特许主义外,也少有采用。 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准则设立主义。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应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与上述几种法人设立主义相比,登记主义便于法人的设立,尤其是公司法人的设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单纯的准则主义与自由设立主义同样会导致滥设法人的弊端,因此现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些种主义的同时,对法人的设立条件规定的较为严格,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严格的限制性条款,并强化设立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法人的监督。这种原则被称为严格准则主义。 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通常此类法人为一些职业团体,从事此类职业的人员必须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