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 周岁,瘫痪在床;弟弟,48 周岁,工人;儿子,20 周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 周岁,无业。甲的监护人应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