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为曙光中学初一学生。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育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吕某的损害应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一因此。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初中生章某对吕某造成的损害赔偿必须由吕某的监护人承担。而第三人造成在校或幼儿园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而吕某所在幼儿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