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雇凶手乙杀害丙,并说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B项说法正确。同时,本案中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D项说法错误。乙本想杀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无论乙杀死的是丙还是丁,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A、C两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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