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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施工项目,业主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字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合同内写明的完成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至2006年12月30日时工程仅完成80%。
【问题】1、监理单位未能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是否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为什么?
1、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因为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仅负责业主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检查义务。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与所监理的施工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因此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施工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的责任。
根据英国NEC《工程施工合同》,关于风险预警机制早期警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关于指定分包商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卖方应在设备包装箱相邻的四面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标出该包装箱的()。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用非即时买卖合同的种类有()。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关于竣工后试验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关于承包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关于暂估价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保险的正确处理方式有()。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关于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表述,正确的有()。
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