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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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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0月甲县政府为保护辖区内一二级饮水源不受污染,发放了一份《关闭一二级饮水水源附近污染企业的通知》,A企业的经营场地这份通知的范围内,甲县政府安排甲县环保局实施关闭的具体工作。2010年5月10日甲县环保局关闭了A企业的经营场地,A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010年7月2日A企业向甲县政府提出一次性补偿费用和被关停期间的税费和土地使用费,甲县政府未予答复。2010年12月3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县政府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甲县政府以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为由主张A企业不能提起诉讼。且以A企业经营场地的受益水源地是乙县为由拒绝赔付。
【问题】
1、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2、某企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该企业如对关停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
4、甲县政府能否以自己不是水源受益地为由拒绝赔付?为什么?
5、如法院经审查认定甲县政府应当予以赔付,应当如何判决?
本题解析:
1、甲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该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
2、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依照上述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履职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履职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在2个月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企业于2020年7月20日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县政府收到后至今未予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企业于2020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在县政府收到履职申请2个月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的,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3、甲县政府。作出《关停企业批复》文件的是县政府,《批复》明确了由甲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关停工作,属于甲县政府委托甲县环保局实施关停工作,根据”谁委托谁被告“的规则,应当由甲县政府为被告。
4、不能。《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甲县政府系案涉生态保护地所在地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其负有行政补偿职责。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甲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关闭该企业,事实上撤回了行政许可,亦负有补偿职责。
5、责令甲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于企业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在实际给付之前尚有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的,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在行政机关没有就补偿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宜由法院运用司法权判定补偿的具体数额一事。
枫桥公司通过以物抵债取得了一栋楼的所有权,获得了一栋写字楼的所有权,位于s市a区。这栋写字楼一共20层,其中枫桥公司1-17层自己使用,将第18、19、20三层进行出租。恒通公司分立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其中甲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乙为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甲、乙、丙三个公司与枫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分别承租第18、19、20层。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为90万元,三个月一付,不能对基本工程(硬装修)进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装修。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枫桥公司所在地t市b区法院管辖。恒通公司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出具独立保函为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公司进场后,发现楼层通风设备有问题,枫桥公司反复修也没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花费维修费60万元。甲公司主债该60万来抵租金,枫桥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第二个季度只向枫桥公司账户打了30万元。枫桥公司将甲公司以及恒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诉讼中,枫桥公司主张甲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个合同的货款,要求其支付90万租金本金与迟延履行的利息。而枫桥公司则主张60万维修款的抵销。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枫桥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偿还租金90W和利息(同期利息计算),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来乙公司办公室洽谈合作项目,欲签订标的额为5000万的保理合同。丁公司派来的钱某将车停在枫桥公司停车场,不料大风刮来大树断了,砸到丁某的车,钱某修车花费数十万元,因修理费问题与乙公司、枫桥公司发生纠纷。据查,写字楼的租户很早之前就曾反应过楼下的树比较危险,需要加固,但枫桥公司没有反应。枫桥公司抗辩自己不知道,法院查出来是枫桥公司的员工忘记将此事记载,枫桥公司确实不知情。乙公司对此事也完全不知情。因为汽车纠纷一事,丁公司与乙公司关系也不是很好,最终导致保理合同没有签订。
丙公司见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枫桥公司的合同不是太顺心,于是就把20层楼直接转租给了戊公司。
枫桥公司因为欠债,就把房子整体卖给了己公司,但并没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张第18层的优先购买权,由此又引发争议。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枫桥公司起诉时由哪个法院管辖?
2.枫桥公司主张30万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谁来进行举证?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则应如何认定?
3.甲公司主张60万维修金钱抵扣属于反诉还是反驳?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恒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直接以本案判决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
5、钱某的汽车的损失谁承担?
6、丁公司5000万保理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赔偿?
7、丙公司能否将20层转租给戊公司?
8、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
9、甲公司对第18层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你认为是请说明理由,如果你认为否请说明理由。
10、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公司、丙公司租金支付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解析:
1、s市a区法院管辖。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枫桥公司一并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是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 。
2、枫桥公司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若无法完成自由心证,举证不能的一方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
3、反诉。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4、不能,因为本案判决没有实际给付内容,恒通公司需另行起诉。
5、枫桥公司。《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工的行为本质为代理,员工的过错视为公司的过错。
6、不需要。丁与乙是来谈合同的,即合同是否能成立是不确定的,则该5000万不是本应该获得的可期待利益,甲公司无需赔偿。
7、不可以转租。承租人丙公司和出租人枫桥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可转租事项,也未经出租人枫桥公司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丙公司转租的,属于非法转租,出租人枫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影响承租人丙公司和第三人的合同效力。法条依据《民法典》第716条。
8、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枫桥公司和各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各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给巨峰公司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民法典》第725条
9、不可以。不符合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10、恒通公司对甲公司租金支付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丙公司租金支付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决议,有效;但为其他人提供担保,则需要公司决议,否则无效。
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以威胁网上曝光隐私为由,周某迫于隐私,给了10万元,按照赵某指示扔进垃圾桶,事后赵某跟刘某说了这件事,让刘某去垃圾桶拿钱与赵平均分赃5万元(事实一) 问题:如果认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请说明理由。
2.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电脑,下楼时误将李某当作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李某是前往王某家贴小广告的。
问: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理由为何?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理由为何?
3.刘某欠赵某债务,杨某提议拘禁刘某要其还钱,赵某遂将刘某拘禁。刘某声称你们把我拘禁了我怎么还钱,就是你们把我放出来我也不会还的。拘禁刘某两日后,杨某提议把刘某的大拇指砍掉,赵某同意,造成刘某重伤。
问:有观点认为赵某、刘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理由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什么?
4.赵某妻子万某得知赵某犯罪劝其自首,不然就离婚并且带走两个孩子,赵某恼羞成怒欲杀死万某,遂用皮带勒住万某脖子,妻子大声呼叫,引来他们二人的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认为,在孩子面前杀害妻子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停止了杀人行为,最终仅造成轻微伤结果。
问:有人认为是构成犯罪中止,理由为何?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何?
本题解析:
1、(1)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认定标准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赵某尚未取得10万元时,将其行为告知刘某,刘某去取钱后分赃,刘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犯。
(2)构成侵占罪。敲诈勒索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了财物,周某已处分完财物。刘某去垃圾桶拿钱属于取得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2、(1)不构成一般抢劫罪,成立事后抢劫。因为从主观方面认定,赵某犯盗窃罪,主观上以为李某是抓捕自己的人,主观上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故转化为抢劫罪。
(2)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因为从客观方面认定,李某作为无关第三人客观上并没有阻止赵某取走财物的想法,赵某以为自己实施的是抢劫,但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是排除财物占有人的反抗(抢劫)行为,而是盗窃行为,因此,仅能认定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盗窃行为已既遂,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1)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数罪并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论处。砍掉大拇指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不论故意或过失法律拟制全案综合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一罪。本案按照这个观点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
4、(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的自动性出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行为人出于真诚忏悔而放弃犯罪行为,视为中止,对行为人要求自动性要求较高,所以行政人成立未遂。客观说认为从一般人看来行为人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还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案中存在一般人认为的伦理上的障碍,认定为未遂。
案情:2018年ABCDE四个公司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公司成员出任董事会成员,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CD出资情况,E公司以自有房屋(评估300万元)进行出资,其余款项八年缴足,其他人员五年缴足。
股东B为了担保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将赵六记载股东名册,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9年某月甲公司经过E公司法定表人张三的提议,建议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半数表决通过。
后来甲公司经营状况不错,有盈余,遂打算进行分红。股东会就分红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无法继续该股东会。巫某无法调解各个股东,2020年某月,股东会召开会议决定解聘巫某,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巫某不服发生纠纷。
经查明,E公司自有房屋出资实际上为李四所有,由于登记错误在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情。
【问题】
1、 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2、 利润分配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还是认缴比例,为什么?
3、 可以将这个股权直接变更到赵六名下使成为公司股东吗?
4、 张三提名巫旺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请问巫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有效?
5、董事会能不能决定辞退总经理 ?
6、对外转让股权,是否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本题解析:
1、不能。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善意取得原则,而张三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对于该办公用房不属于E的情况知情,仍将其登记于甲公司名下,不属于善意,甲公司不能取得该办公用房。
2、按认缴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约定按认缴或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否则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3、可以, 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股权受让人仅为名义股东。
4、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董事会能决定辞退总经理。适用无因解除。
6、不能。股权让与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案情:某企业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两个钉子户,贾某宋某两股东安排两个人安排员工赵某与李某两人找钉子户的各种麻烦。贾、宋、赵、李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重大立功,公安撤销案件。赵贾认罪认罚,赵没有辩护人委托马某当值班律师。提起公诉一审后,社会关注大舆论高。后行为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发现两股东还有单位行贿行为。
【问题】
1. 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重大立功的认识;公安撤诉的程序?
2. 单位犯罪中法院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3.一审阶段,赵某未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出庭辩护?
4.该案如何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合议庭人员责任如何分配?
5.审中寻衅滋事罪已宣判并上诉至二审,监委此时已经把贪污罪查清检察院已经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办?
6.二审认为贾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怎么处理?
本题解析:
1、(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此处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依据《公安部规定》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宋某撤销案件,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3、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不是辩护人。在审判时,犯罪嫌疑人赵某仍未委托辩护人,若赵某委托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马某担任其辩护人,马某即可以为其出庭辩护。因为马某之前曾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对案情熟悉,为赵某辩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
4、根据《高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征地拆迁,且社会影响重大,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高法解释》第215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可以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但是对于法律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不得参加表决。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可进行表决。
5、根据《高法解释》第24、25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发现该单位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审查起诉,可以协商检察院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若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处理。
6、将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李某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贾某、赵某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4条第二款: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材料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2020年11月16日中央领导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2018年8月24日中央领导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材料三: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们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问题:
结合你对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理解,谈谈当前和今后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重点抓好的“十一个坚持”。
本题解析: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宏观意义和微观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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