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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银行为金鑫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分两批发放;金鑫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第一批贷款发放后,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银行有权( )。
《民法典》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而银行不管在什么情况都没有权利提高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