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乙是社会无业人员。甲得知保管现金的

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乙是社会无业人员。甲得知保管现金的出纳张某经常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于是与乙商量搞到单位资金的办法。一天,甲将乙悄悄带进单位财务部套间,藏在办公室的大壁柜内。中午时分,财务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就餐,甲趁机打开壁柜放出乙,然后自己也去就餐。乙迅速撬开张某的办公桌抽屉,取出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了40万元现金。事后,二人将40万元现金平分。 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判断应有内部人员参与了该犯罪行为,于是找每个职工谈话,在与甲谈话时,甲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乙得知甲被公安机关叫去谈话,立即给妻子丙打电话,告知其真实情况,让其赶紧为自己购买逃往外地的火车票。丙按照乙的要求购买了火车票,乙随即逃往外地。 丙被逮捕后,经公安人员教育,打电话给乙,劝其回来投案。乙在丙的反复劝说下,在逃亡地向当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如何认定甲与乙行为的性质? (2)如何认定丙的行为性质? (3)甲、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丙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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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理由:①甲与乙密谋窃取公司的财物,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②甲与乙分工,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③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仅仅利用了甲工作上的方便条件,而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

(2)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丙明知乙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3)甲具有自首情节。因为甲在司法机关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是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乙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其在逃跑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丙不具有立功情节。丙打电话给乙促使乙到公安机关自首,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不应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

更新时间:2021-12-2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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