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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八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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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考生在对侵权部分的知识点进行复习时,一定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掌握每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不能混淆。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为建办公楼所使用的,所以村委会对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该电线不是高压线路,不应属于高度危险物侵权,而应该视为前文的悬挂物,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依法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的因素,但对损害结果来讲,是能够预见并且加以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包括大风在内的外力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更新时间:2021-12-10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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