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分析此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权利的含义、行使条件及行使方式)。
(1)此法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孕债权人的权利
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