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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理,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案发后,乙被抓获,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别认定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2)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多少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 (3)对乙应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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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所附条件有:对象条件,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限度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缓期两年,一共14年);禁止条件,累犯不适用假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注意:1997年10月1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仍然可以假释;原判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减刑后减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仍不适用假释;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只要有一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则不可假释,如果是数罪并罚后累计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仍可假释;特殊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程序限制。

更新时间:2021-12-1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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