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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1999年7月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将揭发姜某198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14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并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于是吴某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0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知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的便利,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 000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 000元的价格在朋友中间卖掉,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 000元)赠送给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0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在审讯中供出了姜某。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最后的刑罚如何确定?

(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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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详解】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包括刑法总则中的追诉时效问题、数罪并罚原则等,又涉及分则的若干具体犯罪构成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脱逃罪、盗窃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都应追诉,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然后,将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附加刑的,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3)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首先,姜某198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2000年6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姜某应以强奸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罚。

更新时间:2021-12-1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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