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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口碑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有偿发帖、删帖业务。某日,名为“去伪存真”的网友在网上发帖揭露某国有企业领导刘某贪污国有资产的消息,刘某拿钱请甲帮忙删除该帖子,甲照办。在删除帖子后,甲联系到“去伪存真”告诉他,刘某后台很硬,如果不拿钱消灾的话刘某就会让公安局把他抓起来。“去伪存真”听后担心遭受牢狱之灾,便给甲1万块钱让甲摆平此事。甲嫌钱太少,便将“去伪存真”劫持到一地下室,声称不给钱就让他死在这,“去伪存真”便将自己银行卡交与甲并告知密码,甲取钱后放走“去伪存真”。后刘某因贪污罪被抓,主动交代了让甲删帖的事情(司法机关不知此事),并提供了甲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根据联系方式抓获甲。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构成哪些犯罪? (2)刘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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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甲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甲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成立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作出处分的,构成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甲使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与抢劫行为具有连续性,不应重复评价,不再成立其他犯罪。 (2)刘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拿钱请甲帮忙删除帖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刘某和甲不是同案犯,也不能成立自首。但刘某的行为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而且具有协助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更新时间:2021-12-15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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