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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出人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唐律疏议·断狱》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人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