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册。王某对邮票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王某的朋友郝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册,郝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王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王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郝某正在寻找买主。王某立即找到郝某,要求退还郝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郝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王某与郝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王某的请求?
(1)《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王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郝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郝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以及是予以撤销还是变更。本案中如果王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王某不撤销,则该行为有效;如果王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王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