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设备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广州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广州建筑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 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广州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1)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设备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 (2)广州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设备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