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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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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不包括( )。
本题解析:
【详解】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包括:(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这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目的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正是在这一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而在具体内容不同的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围绕着这一犯罪目的实施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相对独立并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牵连犯。若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则因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无从谈起而根本不能构成牵连犯,这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若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中只有一个构成犯罪,则也因不存在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不能构成牵连犯。(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亦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实行的危害行为只能触犯一个罪名,就不能构成牵连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才可谓触犯该种罪名。若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某种犯罪的形式特征,并未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不能视为触犯了该项罪名。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不包括( )。
本题解析:
【详解】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 )。
本题解析:
【详解】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危害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其一,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其二,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题中的选项C和D并不是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表现。
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有( )。
本题解析:
【详解】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出的阐释。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换句话说,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属立法机关,国务院是行政机关,二者均非司法机关,因而都不是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
某医学院三年级学生苏某,在实习中受朋友之托,为林某做节育复通手术,因缺少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林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 ( )。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苏某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仅是实习人员,还不属于医务人员,因而其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非非法行医罪。至于苏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法另外规定了以他人死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而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本身就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警察吴某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时,使用毒打的方法逼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致其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对吴某的行为应按什么罪定罪处罚?( )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不定刑讯逼供罪。从本题来看,吴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毒打,逼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致使犯罪嫌疑人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作为造纸原料的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 王某的行为是( )。
本题解析:
【详解】
从本题四个选项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一个独立的具体罪名,因而不应选。刑法中并无破坏集体生产罪这一罪名,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导致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放火罪是故意犯罪,是危险犯,失火罪是过失犯罪,是结果犯。从本题来看,王某将作为造纸原料的草垛点燃,是故意放火行为,不构成失火罪;由于放火罪是危险犯,因此,王某的故意放火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甲以书信的方式对乙发出要约,依我国民法典规定,此项要约自( )之时生效。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要约是以口头方式发出的,自受要约人了解该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如要约是以书面方式发出的,自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发出的信件属于书面形式的要约,只要投入乙的信箱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须乙从信箱中取出该信或是等乙阅读完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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