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阎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人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5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阎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阎某要钱,阎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阎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阎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阎某被告发。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阎某接受他人10万多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向阎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张某向阎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4)阎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6)对阎某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