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1]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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