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对于可液化土的液化判别,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项,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3.3条第2款规定,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B项,根据第4.3.4条规定,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根据本规范第4.2.1条第2款规定,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墙房屋,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C项,本规范第4.3.4条规定,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D项,根据本规范第4.3.3条第3款规定中对地下水位深度的定义,为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或近期内年最高水位。勘察未见地下水,可能是勘察时间为枯水期,不代表土体无液化可能。故勘察未见地下水时,也需要进行液化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