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高压电线路,与某甲的私有平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的距离只有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某甲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11年7月,某乙到某甲家中度暑假,于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路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某乙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1)电力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电力公司应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高压线,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某乙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某甲违章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乙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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