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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备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某设备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设计完成后,业主通过招标将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发包给设备安装单位,合同工期为 15 周。合同规定,设备安装单位每拖延工期1 周,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设备安装单位根据表 3 -1 编制了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如图 3 -1所示),并报送给设备监理单位。
表 3 -1 工作内容
设备监理单位收到进度计划后,提出如下评审意见:
(1)D 工作(设备基础养护)持续时间过长,宜采取措施缩短设备基础养护期,以缩短总工期。
(2)C 工作(辅机制造交货)的最早完成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F 工作因设备安装单位的起重设备发生故障,停工 1 周;G 工作开始后,因设计变更原因拖延 1 周。因此设备安装单位向设备监理单位提出顺延合同工期 1 周的请求。 【问题】若设备安装单位的赶工费为 18 万元/周,仅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应该赶工?说明理由。该项目实际工期为多少周?
该项目实际工期为 16 周。但设备安装单位不应赶工。因为,赶工费为 18 万元/周,大于拖期违约金 10 万元/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