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路南区某小学教师崔某在学校放学后,义务为其班级学生张某补习数学。该生属于习惯性不听讲,不守纪律的学生。经多次提醒劝告不听,并顶撞教师,情急之下,崔老师用手掐了该生的左脸。事后,该生的父亲大闹学校,并带来当地“焦点透视”节目组的记者进行采访、曝光,大肆渲染。路南区教育局迫于媒体的压力,局长当即拍板:对该教师马上解聘,并赔偿学生损失费3000元,要求该学校有关领导作出严肃的检查,并通报全市各级学校就此事展开讨论,自查反省,引以为戒。
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例。
案例中的教师义务为学生补课,但是因为学生不听话,掐了该生的左脸,其后其父大闲学校,导致该教师被开除。首先,教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应该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其次,学生父亲的行为过激,作为教师有教育学生的权利,家校应该形成合力;最后,教育局开除该教师的行为欠妥当,虽然教师有错误,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此外,我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这一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 )
我国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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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程中相关的真正中心,不是科学,不是文学,不是历史,不是地理,而是儿童本身的社会活动。”这一观点反映的课程理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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