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王某在学校放学后,义务为其班级学生张某补习画画,但张某一直心不在焉,并多次顶撞老师,情急之下,王老师掐了该生的脸。事后,该生的父亲大闹学校,并带来当地“焦点透视”节目组的记者进行采访、曝光,大肆渲染。教育局迫于媒体的压力,局长当即拍板:对该教师马上解聘,并赔偿孩子损失费3000元,要求该学校有关领导做严肃的检查,并通报全市各级学校就此事展开讨论,自查反省,引以为戒。
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例。
(1)教师的做法不正确。他掐学生是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成长阶段,因此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
(2)学生父亲的行为过激。我国《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家长不能仅仅把责任推到教师身上,家庭和学校应该形成合力,共同实施对学生的教育。
(3)教育局开除该教师的行为欠妥当。虽然教师有错误,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直接解聘。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这一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 )
我国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价值在于( )
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思想的提出始自党的( )。
孩子哭闹要买玩具,母亲对其不予理睬,这是( )。
“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这一思想可以理解为( )。
“学校课程中相关的真正中心,不是科学,不是文学,不是历史,不是地理,而是儿童本身的社会活动。”这一观点反映的课程理论是( )。
品德形成的标志是( )。
某人对某种制品的用途总是有一种惯常的固定模式,很难想到它的其他用途,这在心理学上称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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