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东东和明明两名学生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还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学生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老师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学校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学校负全责。
问题: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本材料是关于学生在学校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学生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学生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教师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学校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学生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学生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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