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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l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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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D
本题解析: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选项A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理由,B项中乙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伺机拿走肖某塞入某桥洞下的钱财,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放在桥洞内的钱财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围内,不属于遗忘物。因此应认定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3)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C项中丙(上位者)与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装修材料,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4)侵占罪中的占有与盗窃罪中的获取相比具有消极性,即不是通过积极的非法行为来占有财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项中丁以积极的方式非法获取银行占有的钱财,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

更新时间:2022-01-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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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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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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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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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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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市A区法院
  • B.甲市B区法院
  • C.甲市中级法院
  •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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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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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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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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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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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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