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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3年起,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分配形式,“四马”指( )。
“四马分肥”是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形式。1956年以前,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全年盈余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国家税金约为30%,企业公积金约为10%~30%,职工福利奖金约为5%~15%,股东红利、董事、经理、厂长的酬金约为25%。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方的股息红利被定息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