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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法》
19世纪下半期,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普及义务教育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法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对教育有补助权和监督权;(2)将全国划分为数千个学区,设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3)对5—12岁儿童实施强迫初等教育;(4)在没有学校的地方,允许私人在一年内设校,过期者由地方委员会设立公立学校;(5)学校中世俗科目与宗教科目分离。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国民初等教育制度的正式形成。从此,英国出现了公、私立学校并存的双轨制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