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A公司给B公司发去电子邮件:求购1000个V型芯片,单价为1000元。8月3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提供1000个V型芯片,价款120万元,交货日期为9月30日。合同签订后,C公司依约向A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
2018年9月5日,B公司给A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A公司收货并支付了600个芯片的货款。后A公司要求B公司交付剩余的400个芯片,B公司以无此义务为由拒绝。
2018年9月20日,A公司将600个芯片交付给C公司,表示剩余400个芯片无货可供,愿意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请C公司自行寻找货源,但C公司仍坚持要求A公司供货。C公司苦等几个月无望,不得已从市场购进400个芯片,此时芯片价格上涨,C公司比合同价款多支出15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2)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的400个芯片?
(3)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对10万元定金双倍返还?
(4)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赔偿15万元的损失?
答案:(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在A公司收货时成立。B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芯片的意思表示为新要约,A公司的收货行为属于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B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的400个芯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内容明确、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A、B公司已经成立了一个标的为600个芯片的买卖合同,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关于400个芯片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的400个芯片。
(3)C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对10万元定金双倍返还。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A公司部分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而不是全部定金双倍返还。
(4)C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赔偿15万元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A公司违约后,已明确表示自己无货并要求C公司自寻货源,C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