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典·物权编》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答案:《民法典·物权编》立足国情,结合现实需要,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物权法律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并不是对《物权法》进行脱胎换骨式的修改,而是在保持《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基本规则不变的情况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下面从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几方面举例说明《民法典》在原有《物权法》基础上的完善与发展之处。
(1)在通则部分,《民法典》禁止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强调修理、重作等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法行使;明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效力。
(2)在所有权部分,《民法典》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增加了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的种类;完善了共有制度中的共有物处置规则;增设了添附制度。
(3)在用益物权部分,《民法典》落实了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费用缴纳或减免规定;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制度;增加居住权制度。
(4)在担保物权部分,《民法典》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删除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规定;增加了买卖价款抵押权;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民法典·物权编》在诸多方面的修改也均体现了物尽其用、注重产权保护的宗旨。《民法典·物权编》对物尽其用原则的贯彻以及产权保护的加强必将“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