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分析】本题考查教唆犯,并且是对教唆犯这一知识点以及法条规定的直接考查,中等难度。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教唆犯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与未成年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教唆犯,从重处罚。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不与未成年人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是间接正犯,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但不从重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3分)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包括以下情形:
①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1分)
②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1分)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以下情形:
①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②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该犯罪行为。
③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是乙罪,且乙罪与甲罪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
④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实质的因果关系。(每个要点2分,答对三点以上者给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