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分析】本题考查物权的效力。辨析题通常不是对一个事实问题直接、简单的阐释,即不是“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具有一定思辨性。回答辨析题一定要全面,要注意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例外的法学思维方式。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应从物权的追及力和优先力方面承认题干说法的合理之处,同时从善意第三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和物权登记效力等层面对题干说法进行辩驳。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
(2)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分析如下:
①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该说法体现了物权的追及力。(3分)
②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物权的追及力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被阻断。
a.物权的追及力受到善意第三人制度的限制。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b.物权的标的物被征收,物权的追及力也会被阻断。(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