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可以认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的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2章第3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A项中的承租人是房屋的使用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B项,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是业主。C项,《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是业主。D项,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是业主。